吴晓思:
你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黄埔区龙湖街时代天韵别墅区16-11房房屋加建建(构)筑物一案,我街道已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龙湖综执处决〔2023〕第 01-0077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黄埔区龙湖街时代天韵别墅区16-11房房屋阳台加建钢结构玻璃雨棚,加建建基面积约75平方米,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协助提供时代天韵别墅区16-11房涉嫌在阳台加建钢结构玻璃雨棚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送达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超出房产登记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场受理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黄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广州商学院第四行政楼龙湖司法所;邮寄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