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雄、周宇明:
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1栋202房将花园的公共绿地进行硬底化,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一案,我街道已于2024年04月09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埔龙湖综执催告〔2023〕第05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8日对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1栋202房将花园的绿地硬底化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面积约80平方米。
本机关(单位)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罚款。”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龙湖综执罚决〔2023〕第056号),要求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