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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本网

  一、党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街道和社区建设、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本街辖范围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领导本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以及驻社区各类无主管企业、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党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其他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对离职、失业和流动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对区职能部门派驻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党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

  (三)领导街道、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结合起来,构建社区教育体系、社区文化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领导街道办事处,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确保上级政权机关有关政令、决策和各项任务在本辖区贯彻执行。支持和促进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和为民、便民、利民的社区综合服务事业的发展。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任免、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居委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区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奖励、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八)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批示,开展街辖区内居民工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二)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负责街辖区社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类社区公益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防汛、 防风、防火、防震及农林水相关(含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

  (六)承担街道辖内经济发展服务工作;有(农村)转制社区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转制社区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转制社区集体经济。

  (七)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八)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积极为街辖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服务保障;负责街辖内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爱国卫生、市政、规划、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等工作。按照区政府确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对辖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