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夏工【202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夏港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黄埔区部门、黄埔区人民法院西区法院、穗港智造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交办区人大常委会夏港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街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街道工委职责】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职责】夏港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制定机构职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备案范围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备案:
(一)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街道监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黄埔区人民法院西区法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穗港智造合作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备案范围二】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报备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暂缓备案和不需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构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属于制定机构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对其不需备案登记。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要求】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依法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政治性审查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构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适当性审查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并附上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七条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办理】夏港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并及时送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于不属于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及时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联络点和联络专员】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在有关组织培育组建基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络点和备案审查联络专员队伍。
第十九条 【主动审查】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启动审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审查】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构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高等学校、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利益利害关系方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构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发现问题的沟通、询问和反馈】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构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构进行询问,制定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的提出】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构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意见的反馈和审查终止】制定机构收到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提出意见的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反馈。
制定机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不执行审查意见的处理】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机构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告和重新报送备案】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应当重新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对修改或者废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审查情况反馈和社会公开】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要求】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工作报告内容。
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可以采取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等形式,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 【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机制】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督促制定机构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
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制定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检查,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九条 【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以及司法所、西区法庭、穗港智造合作区管委会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三十条 【信息平台使用】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备案范围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报送,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区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该制定机构的相关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