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监护权 残疾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基本案情】
当事人小彬(化名)在刚出生不久时就由亲生父母过继给养父母,2016年养父母相继因病去世,他和年迈的陈奶奶相依为命。小彬在10岁时经评定为智力三级残疾,生活一直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龄人那样走进课堂,接受教育。陈奶奶已年近八十且身患疾病,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彬心有余而力不足,已失去监护能力,难以再履行监护职责,而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也没有监护能力且自愿放弃监护权。若不及时变更监护人,将使得小彬的生活面临极为难以克服的困境,使这个饱受磨难的困境少年雪上加霜,其生存、健康、受教育等基本权利都将难以得到保障。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陈奶奶行动不便,黄埔区法院到其住处组织街道、社区、民政局、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开展了听证,全面详细了解监护人情况,并最终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案件宣判后,小彬就被顺利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民政局每月会定期将小彬的孤儿保障金转到福利院作为小彬的生活费。据工作人员反馈,小彬状态很好,说话也比之前利索了,是福利院进步最快的孩子,陈奶奶知道小彬的现状也很欣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该案件是民法典生效后广东省首例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为民政部门的案例。
未成年人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国家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更明确,条文更具可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陷入该类困境的未成年人,其实本案已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可参考可复制的样本。具体如下:一是诉前主动介入。充分发挥法院“联动调解、联动调查、联动干预、联动审理、联动帮扶”的家事“五联”审理优势,协同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单位主动延伸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职能,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具备申请变更监护人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普法宣传,主动告知监护权变更条件与程序,解决长期以来由家事案件私密性与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的监护权变更当事人“不懂诉、不会诉”的困境。在诉前准备过程中,通过对立案前期情况调查、材料准备提供适当指引,缩短程序启动时间,提高程序启动效率。二是诉中依法审理。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身体不便,不宜到法庭等场所开庭的特殊情况,法院采取上门听证的方式,切实便民利民,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暖度”和“温度”,切实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三是诉后跟踪问效。在案件判决后,指定了专人与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进该事件的进程,确保小彬被顺利送进福利机构,接受细致的照料与良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