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委托店主购买彩票,却因店主忘记出票而错失大奖,损失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彩民,张某系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李某长期通过微信委托张某购买彩票。某日,李某按惯例通过微信告知张某购买彩票的自选号码,并通过微信红包向张某支付彩票款20余元,张某收款后忘打彩票。
开奖结果显示,李某欲购买的彩票号码中有10个号码与中奖号码一致,如成功购买,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李某的中奖金额为400万余元,为此,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彩票销售事务的代销者,具备较一般人更为专业的知识和更便捷的优势,其在接受李某委托并收取李某购买彩票的款项后怠于打印彩票,导致李某未能中奖,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李某丧失了中奖机会和奖金金额的损失,故张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于500万元大奖中奖的概率极低,属于概率学上的小概率事件,张某可预见的中奖金额必然要受到概率的稀释,故不宜按中奖金额确定损失金额。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张某应承担损失金额为24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张某已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受托人作为彩票代销从业人员,忘打彩票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也存在选任不当、未催促提醒的过失,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委托人也应自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应谨慎对待,需完整、准确地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二:先前反对装电梯,建好后又想使用被全楼拒绝,法院如何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例三:为防鸟啄菜,村民在自家菜地架网,导致多只国家保护的鸟类死亡。村民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67岁的老刘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油菜和蔬菜,经常遭受附近家禽和鸟类的侵害。为减少损失,同年12月初,老刘在菜地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粘缚在网上死亡。
后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死亡的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死亡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老刘实施了非法狩猎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刘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
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致使多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妨碍了野生动物鸟类生息繁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老刘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后经咸宁中院审理认为,老刘虽然是为了防止其菜地的农作物不被侵害,但其在架设粘网后明知存在鸟类触网并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且架设高度已达3米之高,远超出其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导致多只野生保护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老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老刘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因此,生态环境案件仅补偿性赔偿部分就包括了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鉴定评估费等,数额一般较大,再加上补偿性赔偿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对侵权人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对判决的履行也往往持消极被动的态度。
而通过用劳务代偿偿还“生态欠账”,既能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能够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以及推进惩罚性赔偿的可执行性,同时,通过履行公益劳务来引导更多的社区居民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以劳代偿”符合老刘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本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
案件四:为图省钱省事,男子从五楼抛下近30公斤重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上午,家住武汉市青山区的男子陈某在置换家中旧床时,为图省事,将重达27.7公斤的靠背垫板从5楼抛下。但靠背垫板在下落过程中意外碰到了楼下平台,反弹到临近架空电线,造成数处线路、变压器刀闸及熔断片烧坏,导致周围部分区域停电。事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从建筑物五楼向下抛掷重达27.7公斤的物品,情节严重,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法律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造成部分区域停电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