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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本网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下同)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组织推进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广州股权投资基地等金融功能区建设发展工作,培育和发展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多层次金融体系。

  (三)负责统筹区域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和金融中介服务业;参与拟订促进法律服务、信用评价、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

  (四)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研究制定全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金融招商工作和对外金融合作;负责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等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推动风险投资机构聚集发展,统筹管理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以及风险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

  (六)指导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内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七)负责牵头组织推进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协助和支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防范、处置、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区政府、管委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

  (九)协助组织部门健全和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一)承办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