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业经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同意,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临电(共享)租赁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黄埔供电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临电(共享)租赁工作指引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临电(共享)租赁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高临时用电接入效率,降低临时用电接入成本,加速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项目筹建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穗开管〔2023〕1号)等要求,落实高压用户办电“省力、省时、省钱”(以下称为“三省”)服务,降低黄埔区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在项目建设临时用电(以下称为“临电”)的投资及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黄埔区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目标
临电(共享)租赁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政企对接,按照项目施工临电需求,充分利用有限的接电间隔和管廊资源,按用户自愿和市场化原则提供临电(共享)租赁服务,提前向供电部门报装临电并实施工程建设,实现临电办电“三省”和“电等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用电地址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由黄埔供电局供电的用户。
三、名词解释
(一)本指引所称的“临电租赁”办电模式,是指:
由服务商出资建设临电设施,以租赁形式向单个用户提供临电服务的模式。用户只需支付一定租赁费用即可获得临电服务,既可省去报装、建设、抢修、运维等繁琐环节,又可通过租赁而非购置临电设备降低成本。
(二)本指引所指的“临电共享”办电模式,是指:
提前设定好试点区域,原则上采用临电共享服务的整个片区,联合多家地块分布、项目开工、竣工时间接近的用户,以符合办电、施工资质的服务商为报装主体,向供电部门报装临电并提供临电共享服务的模式。该区域临电接电统一在临电共享服务商提前布置的箱式接电点接电,不安排在永久开关房接临电。
四、办电流程
(一)临电租赁模式
临电租赁实施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用电需求、临电报装、接入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投产送电及后续服务。
1.提出用电需求
在项目引入阶段,筹建部门应收集用户用电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时间等),对接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供电部门,提前开展临电租赁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含临电租赁设备放置位置、接电路由规划等)。
2.临电报装
项目筹建阶段,筹建部门应督促用户核准用临电需求。临电需求明确后,用户可自行或委托临电租赁服务商在“电水气热网”联合服务平台或“南网在线”平台报装。区用电营商环境联席办公室应帮办、导办。
3.接入方案编制
供电部门在收到用电需求后,应与用户进行对接,并预约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优化选址选线方案后,由供电部门拟定并按南方电网服务承诺时间出具临电接入方案。
4.施工图编制与审核
接入方案经用户确认后,由临电租赁服务商完成施工图编制,并递交供电部门审核。供电部门应按南方电网服务承诺时间出具审核意见。
5.项目实施
施工图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依临电租赁服务商与用户间的约定,由临电租赁服务商或用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开展施工并申请停(送)电计划。
6.投产送电及后续服务
临电施工完成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后,供电部门应依停(送)电计划完成项目送电。项目送电后,由临电租赁服务商开展后续临电设备运维、抢修、拆除等工作。
(二)临电共享模式
临电共享模式实施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用电需求、初步接入方案编制、临电共享实施方案编制、临电报装、正式接入方案编制与施工图审核、项目实施、投产送电及后续服务。
1.提出用电需求
项目引入阶段,筹建部门应收集项目用电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时间等),选取地块相邻、开工、竣工时间接近的项目,对接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供电部门,提前开展临电租赁共享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含临电共享设备放置位置、接电路由规划等)。
2.初步临电共享接入方案编制
供电部门在收到用电需求后,应与筹建部门及各用户进行对接,并预约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优化选址选线方案后,由供电部门拟定并出具初步临电共享接入方案。
3.临电共享实施方案编制
初步接入方案出具后,由供电部门统筹第三方机构编制初步临电共享实施方案、临电共享预估费用参考及各用户自建临电设施预估费用参考。
4.临电报装
经各用户确认采用临电共享实施方案后,由用户按市场化原则选择符合办电、施工资质的临电共享服务商,以临电共享服务商为报装主体,在“电水气热网”联合服务平台或“南网在线”平台报装,并同步递交临电共享实施方案到供电部门审核。区用电营商环境联席办公室应帮办、导办。
5.正式接入方案编制与施工图审核
供电部门在收到临电报装正式申请后,应按南方电网服务承诺时间出具正式接入方案并完成施工图审核。原则上供电部门对临电共享项目应优先加快审核。
6.项目实施
实施方案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现场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后,临电共享服务商即可开展施工并申请停(送)电计划。
7.投产送电及后续服务
临电施工完成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后,供电部门应依停(送)电计划完成项目送电。项目送电后,由临电共享服务商开展后续临电共享设备运维、抢修、拆除等工作。
五、电费计量方式
(一)临电租赁模式
由供电部门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电价政策形成的电价,向用户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电费由用户与供电部门进行结算。
(二)临电共享模式
由供电部门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电价政策形成的电价,向用户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电费结算方式由供电部门、临电共享服务商、用户三方自行约定。
六、相关单位职责
筹建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用电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时间等),对接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供电部门,开展临电(共享)租赁项目筹备工作(含临电租赁设备放置位置、接电路由规划等)。
公安部门:负责临电(共享)租赁工程涉及的交通疏导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临电(共享)租赁工程涉及的临电设备选址、接电路由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审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临电(共享)租赁工程涉及的开挖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对临电(共享)租赁行为进行监管,治理电费加价行为,杜绝临电(共享)租赁服务商恶意提高租赁价格。
供电部门:负责受理临电(共享)租赁报装、出具临电接入方案、审核施工图、配合完成送电操作,并对临电 (共享) 租赁模式提供技术指导。
临电(共享)租赁服务商:负责为用户提供全流程临电(共享)租赁办电服务,报装、设计、实施、运维、拆除、销户等一手包办。
七、附则
(一)本指引中用电办理、使用等有关管理要求,须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第8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发布)等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使用标准以及广州供电局有关临电管理标准执行。
(二)监管部门、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临电(共享)租赁行为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临电租赁服务商恶意提高租赁价格行为。在推动临电(共享)租赁模式的同时,持续推进用户自建临电设施的便利化改革。杜绝临电(共享)租赁费用超过临电自建费用现象,若有发生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整改。
(三)临电(共享)租赁模式按“主动告知+用户自愿”模式实施落地,筹建部门、供电部门获得用户用电需求后,对照本实施细则标准,满足标准的,主动告知用户,以用户自愿为原则实施。
(四)拟采用上述模式办理用电的用户,应在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环节加强管理,选取符合资质标准的临电(共享)租赁服务商,提高设计准确度、建设质量,实现临电设备延续使用。
(五)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指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