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和《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教转〔2019〕23号)的要求,黄埔区对任教地在广州市黄埔区的申报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原代课教师身份的人员资料及户籍地在广州市黄埔区的符合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0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向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反映。反映时,应写清或讲明异议理由,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报)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并留联系电话和地址;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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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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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