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现将拟注销的17家《食品经营许可证》、1家《小餐饮备案凭据》和3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0-32377352。)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凭据》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特此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