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托执法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规定,本府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其部分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夏港街道、大沙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萝岗街道、长岭街道、云埔街道、九佛街道、龙湖街道、新龙镇行使,委托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为期3年。现本府发布公告,将委托权限变更如下,委托期限不变: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适用普通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10万元以下,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
(六)对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的调查(委托事项范围另行制定)。原委托书(2019年)中的其他委托责任和要求不变。
专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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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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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解读文件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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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解读文件 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