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旧村改造工作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旧村改造工作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助推我区农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及成员的利益,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动我区农村集体旧村改造取得一定进展,提升旧村改造过程中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水平,规范旧村改造前期服务商采购和运作、公开引入合作企业流程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旧村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农村集体旧村改造前期服务商采购和管理工作
(一)农村集体旧村改造前期服务商采购工作,市、区有相关政策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市、区未有相关政策要求的,采购工作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由农村集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开展采购工作,农村集体应将采购方案报镇(街)审核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并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进行同步公开。
(二)农村集体采购旧村改造前期服务商方案必须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勘测、基础数据摸查、设计等旧村改造前期必须开展的服务工作内容和前期各项服务的总预算、费用支付方式、超预算的决策方式等内容。勘测、基础数据摸查、设计等旧村改造前期服务工作须聘请其他专业机构等实施的,省、市、区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或指引的,按照相关规定或指引开展。省、市、区未明确规定或指引,采购前期服务商方案已明确前期各项服务工作的采购或实施方式的,依采购前期服务商方案执行;采购前期服务商方案未明确前期各项服务工作的采购或实施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确定专业机构后交由前期服务商跟进相关工作。
(三)前期各项服务费用如通过农村集体直接支付,须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
(四)街(镇)应会同农村集体规范前期服务协议内容,对服务商服务期间的工作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农村集体利益。
(五)纳入旧村改造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如在旧村改造前农村集体不再对外出租,农村集体应及时在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办理资产闲置手续,资产由农村集体自主管理;如有企业拟向农村集体支付资产闲置补偿的,农村集体可以与企业依规签订闲置补偿协议;农村集体在确定旧村改造合作方前,集体资产未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交易的,不得交付他人经营使用。
三、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工作
农村集体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含合作意向企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2号)和《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旧村改造项目公司监管工作
(一)加强风险管控,规范项目公司章程
农村集体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应明确涉及农村集体关键利益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模式、项目公司运营成本、项目公司举债、项目公司审计、处分项目公司股权及其他权益、复建区安置物业和公建配套(与农村集体权益相关的)工程实施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选取和项目实施)、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涉及农村集体权益的事项(详见附件1),并把上述约定纳入项目公司章程。
项目公司章程须与农村集体的组织章程对接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及农村集体章程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利益的内容。项目公司章程须由农村集体提交民主表决通过并经项目公司股东签名或盖章后实施。
街(镇)应牵头组织农村集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章程进行风险评估,梳理存在风险清单并加强风险管控。在项目公司运营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害农村集体或成员利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情形),农村集体应积极与合作企业沟通协调,及时变更或补充《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以规避风险,同时完善调整项目公司章程。
对于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在运行的项目公司,由项目的农村集体在原来合作协议基础上,自行与项目合作方友好协商,加强沟通完善和监督、监管,保障农村集体或成员利益不受损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章程》如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或存在有损害农村集体或成员利益风险的,农村集体按照上述要求调整完善《合作补充协议》内容和项目公司章程。
(二)规范项目公司运营管理
1.规范项目公司组织架构。项目公司须明确公司股东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及其他管理层人员的组成。农村集体应安排理事会成员依法依规出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项目公司的董事长由农村集体提名担任,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农村集体出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依据农村集体在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合理明确出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确定出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层人选(不含一般工作人员,下同)应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未有规定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农村集体“三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应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集体研究项目公司重大事项或通报项目公司近期运营、管理情况。
2.规范项目公司财务核算。项目公司由农村集体进行独立运营管理的,须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规定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进行核算;项目公司由合作企业与农村集体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本意见印发前采用自主改造但实际经营方式为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公司,按本条款执行。
3.建立项目公司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项目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出任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应定期向农村集体汇报项目公司运营情况,涉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汇报。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属地街(镇)会同区城市更新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每年组织农村集体开展项目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每年街(镇)须牵头组织农村集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履行公司章程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及是否侵害农村集体切身利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公开。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公司开展专项审计等监督工作。
4.加强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农村集体应结合实际情况独立或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将项目公司全权委托合作方经营管理。项目公司涉及复建区安置物业和公建配套(与农村集体权益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由项目公司按照章程规定、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未经农村集体和区城市更新部门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和改造实施主体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处置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增资扩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提供承诺函、担保函等)。
5.农村集体将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改造项目中,农村集体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该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标开展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作为与合作方对涉及土地或物业分配比例的依据,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6.规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工作。项目公司涉及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更新政策、《公司章程》及《合作补充协议》执行。
五、加强旧村改造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管理
(一)加强旧村改造前期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在推进旧村改造各项工作时,农村集体须对部分集体物业(固定资产)进行拆除的,区农业农村局、街(镇)结合职责指导农村集体按照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对资产台账进行相应处理。
(二)规范旧村改造工作中涉及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旧村改造工作中涉及到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基金收支、农村集体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区农业农村局、镇(街)结合职责指导农村集体按照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六、优化农村集体旧村改造事项决策工作。
针对旧村改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因素,涉及旧村改造业务事项的决策,在确保农村集体成员真实意愿表达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依法依规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依规将项目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按城市更新政策规定全部转让给竞得合作企业后项目公司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1.项目公司纳入民主表决重大事项清单
2.项目公司负面清单
附件1
项目公司纳入民主表决重大事项清单
附件2
项目公司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