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粤AGE582等7台车(详见附件)在“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产生属实风险次数超出全市平均值,且被我局连续3次通报(2024年1-3月),现拟撤销上述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批准,并依法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相关运输企业可在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67号211房,联系电话:82111116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