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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本网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负责人才住房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统筹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含安全普查、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负责政府直管房、代管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协调编制和审查城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协助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区内民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协助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五)负责统筹编制财政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各建设业主实施房屋建筑、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含绿化、照明、交通工程等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扩建);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及各方主体行为;负责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使用。
(七)负责协调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市、区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等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八)负责辖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辖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通规划研究,协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公路建设和由区本级负责的公路养护维修工作;负责地方公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区属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停车场、汽车租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牵头交通运输行业新业态规范管理;负责区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负责组织辖区道路交通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统筹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并监督竣工验收;负责区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除外)的日常维护;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依法办理市政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开设路口的许可;负责城乡照明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工作;会同应急部门落实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负责协调供电、供汽、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部门。
(十二)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园林绿化生态建设;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景观等环境建设;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绿道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及养护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的建设、养护及应急抢险等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地的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负责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检查。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依据法律、法规及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本部门职责履行范围涵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承接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十七)关于职责分工。
1.有关知识城分局的管理:由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事务办公室管理,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工作委托和指导。
2.有关“危房改造”的职责分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已获“三旧”改造方案批复范围内的危房改造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范围外零星危房的督修工作。

(十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建科函[2019]52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受理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拟定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的综合起草和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公文的处理、印发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督促检查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等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除依申请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网站的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和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局机关办公固定资产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公医、工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人大方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科。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机关法制工作,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组织行政案件的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统筹信访、维稳及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住房保障科。组织开展辖区内住房保障规划,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协调落实住房保障任务(含棚户区改造);指导街道开展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街道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和资格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复核及上报等工作;负责人才住房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统筹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房屋管理科。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直管房、代管房管理工作;办理房屋接管、代管和撤管等工作;负责“三旧”改造范围外零星危房的督修工作;会同侨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华侨房屋等房屋政策;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玻璃幕墙的普查、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科。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评估、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登记的组织协调;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负责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物业小区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前期工作科。统筹协调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协调编制和审查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许可,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许可;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对重点工程方案、交通影响和投资估算等提出优化建议;负责协助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100万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工程督办科。负责协调编制财政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城建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监督管理;负责重点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相关工作;统筹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统筹负责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督办;督促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协调轨道交通及外围交通建设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特定项目、特定区域开发建设的统筹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建设管理科。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本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使用;负责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协助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作;负责推进施工过程绿色施工;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建设工程评优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协助开展建筑工地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建筑业、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村镇建设科。负责实施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市、区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示范社区、示范村镇等建设工作;会同应急部门落实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参与农村泥砖房改造监督管理;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综合科。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辖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交通规划的研究并对涉及交通的规划进行协调;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区内公交线路的优化和设置;负责财政投资公交候车亭的建设管理;协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区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交站场、公交候车亭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牵头交通运输行业新业态规范管理;牵头组织道路交通畅通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运输管理科。负责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属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属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协调和管理区交通战备工作,负责规划和实施辖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资的储备计划和调用方案;统筹交通运输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执行;统筹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控重大疾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政管理科。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并监督竣工验收;负责区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除外)的日常维护;依法办理市政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开设路口的许可;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和路政管理;统筹和指导地方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负责地方公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消防站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照明工作;负责协调供电、供汽、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部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园林绿化科。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共绿化、公园(不含森林公园)、绿道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年度改造和养护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的建设、养护及应急抢险等监督管理;指导各街道(镇)、企事业单位自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内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公共绿地的临时占用及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行政审批;依法组织开展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负责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和编制管理工作;统筹和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工作;统筹和指导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科。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受理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事项。

(十六)执法一科(交通案件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执法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统筹执法机制、勤务、工作计划、规范文件办理等工作;协调开展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及全市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风纪及业务培训、宣传、信息化、数据统计分析及后勤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执法二科(路政执法处)(挂黄埔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公路路政及破坏城市道路路产路权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道路运输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统筹治理辖区内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执法三科(运政执法处)。负责道路运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道路运输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执法四科(安全执法处)。负责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实施处罚。按职能做好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