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营造我区良好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成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要求(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项目建设业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的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区内承揽业务时或中标后承诺在我区设立分(子)公司,招标文件中不得将投标企业承诺中标后在我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对有前述内容的政策性文件要按有关程序修订或废止、对有前述内容的招标文件范本或招标文件要及时修改。我局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存在治理问题的部门或单位进行查处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为稳妥扎实开展我区的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如发现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承揽业务时被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可于本次开展的治理工作时限内(即2021年3月12日前)采用来访、电话方式举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保密举报事宜,并鼓励实名举报。同时,也欢迎知情的自然人参与举报。
三、举报电话:82112081(王工)、82181336(董工);来访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0号D1栋4楼。
四、各相关单位或知情的自然人也可以在开展的治理工作时限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成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99号)
2021年2月26日
已盖章_穗埔建[2021]31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1).pdf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_粤建市函〔2021〕99号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