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建园罚[2022]1号
法人名称:广州市裕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CFX0P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峰社区萝峰公路1号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3日对萝峰社区三旧改造项目坑村范围内古树被破坏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广州市黄埔区萝峰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导致萝峰社区坑村7.15案所在复建一、二期区域6株二级古树受损害,其中3株死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2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建园罚告[202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建园听告[2022]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2018]1号)第12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复建一期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复建二期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复建一期罚款二十五万元、复建二期罚款四十万元,合计六十五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各大银行(广州市区各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