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建园罚[2022]2号
法人名称:广州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N838E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创汇大道4号805房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3日对萝峰社区三旧改造项目坑村范围内古树被破坏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广州市黄埔区萝峰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土石方施工单位,存在在古树控制保护范围挖坑取土,严重破坏古树立地生长环境,导致6株二级古树受损害,其中3株死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影响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2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建园罚告[202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建园听告[2022]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导致古树死亡的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1.35.8,属于严重(导致树龄200年以上的二级古树死亡)处罚裁量档次和一般(导致树龄150-200年的二级古树死亡)处罚裁量档次;对损害3株古树的违法行为,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2018]1号)第128项,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导致3株二级古树死亡的违法行为,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导致2株树龄200年以上的二级古树死亡,每株罚款10万元,共20万元;导致1株树龄150-200年的二级古树死亡,每株罚款8万元。共计2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损害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导致3株二级古树受损的违法行为,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处罚合计,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各大银行(广州市区各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