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王**
居民身份证:2201041971****2695
本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对B2栋厂房、B3栋厂房项目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未按基坑监测方案频率要求实施现场监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2月23日至3月5日期间,该项目正在进行承台及垫层施工,你单位监测报告显示的监测频率为5天监测1次,而监测方案要求该施工阶段的监测频率为2天监测1次,存在未按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率进行现场监测的行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回复、监测报告、监测方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以《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回复》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一是确认违法情况属实,并接受罚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异议;二是恳请免于在“信用中国”信息平台公示处罚信息。经复核,在“信用中国”信息平台公示处罚信息,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本单位无权免除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信息平台公示,不予采纳该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406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大银行(广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