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障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条件有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从源头把控,确保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可自行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鼓励选取具备不低于评估对象原设计、咨询单位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作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 51345-2018)相关要求,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 ),从设计、施工、现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是否满足规划条件载明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广州市、区海绵城市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有明确结论,满足所有约束性指标要求即视作评估通过。
三、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应将结论为“评估通过”的评估报告,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的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海绵办(区水务局)。
四、在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建设工程项目如出现对项目下垫面进行改造增大其径流系数、海绵设施可能失去功能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五、区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及验收,对于未按图施工或建设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工程,依法查处并将情况反馈至区海绵办。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docx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