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建罚〔2023〕11 号
姓名:林**
居民身份证: 4415021992****505X
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08 月 08 日对你(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将军山消防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允许杜**、李*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将军山消防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杜**聘书、人事任命通知、工作联系函及回复函、杜**解聘书、李*聘书、君兆公司案涉工程收支款流水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万 零 玖 佰 捌 拾 玖 圆 壹 角 柒 分(¥10,989.17)。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工商、建设、农业、邮储、交通、光大、中信、广发、浦发、 华夏、招商、民生、平安、兴业、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农商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江西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