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莫**
本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对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社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1月12日时,项目3号楼电梯井内架已搭设近30米高,未设置连墙件等拉结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你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401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大银行(广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2021 年6月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