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项目黄埔区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工程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dxmb@hp.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室, 510530。
三、领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到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8室。联系人:杨先生、张先生,联系电话: 82114371、82114372。
(二)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本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
(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黄埔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黄埔区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49号〉)黄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国有农用地除外)。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
(四)方案适用范围及征收人:本方案适用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黄埔区段)项目用地红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49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及其上盖建(构)筑物、附属物。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作为本项目征收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征收红线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等。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具体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征收人支付。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在黄埔区范围内提供产权清晰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加上奖励(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未有记载的以现场测绘确认的为准。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原则上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超出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4.房屋的分配顺序以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先后为依据,先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房屋。
5.如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未选中合适的房源,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6.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征收人负责。
五、奖励
(一)征收奖励
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起9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奖励。
2.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奖励。
3.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超过90日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一)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在签订房屋征收决定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二)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来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6个月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房屋承租人的责任。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七、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迁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至政府发出签订安置房书面通知之日后三个月止。
八、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3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非住宅房屋及特殊设备搬迁费以评估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天然气)等的注销、迁移手续,并缴清相关款项。
(一)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取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征收人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
(二)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成评估机构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在市、区相关部门经公开招标、采购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征收人应当于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十、其他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待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人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待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人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三)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内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的,可选择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标准进行补偿。
十一、本方案实施时间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由征收人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黄埔区段)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49号).pdf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