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至12月5日期间,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就《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黄埔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现将征集意见情况予以公布:
姓名 | 填写日期 | 意见 | 采纳情况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1日 | 本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整幅土地均应划入征收范围。 1、建筑控制区无工业用途价值,应予以征收。该幅土地为工业用地,禁止建筑意味着不能按工业用途使用,建筑控制区部分的使用价值为零,保留土地使用权对本人已毫无意义,应予以征收。 2、余下部分面积小,相对于整幅土地,因规模效应的降低,交换价值大幅缩水,本人希望予以征收。 | 不采纳。 1、建筑控制区部分的建筑可以继续依法使用,建筑控制区部分尚具有价值,且项目规划选址已定,征收范围是根据选址意见书确定。 2、土地规模效应并非交换价值的唯一评判标准,交换价值是否贬损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1日 | 如建筑控制区和余下土地不予征收,因本次征收造成建筑控制区土地价值归零和余下部分价值贬损,二者均应予以补偿。 | 部分采纳。如因本次征收造成建筑控制区土地价值缩水和余下部分价值贬损,可根据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1日 | 应优先将广州市人民政府“三旧”改造收储补偿标准,作为本次征收的补偿标准。土地收储的主体和征收主体均为广州市人民政府,二者都是遵循市场价等值交换的原则;本幅土地已经作为“三旧”改造土地标图入库。土地收储价是市政府经过反复论证核算的市场价,是政府认定的土地公允市场价,本人也予以认可。因双方一致认可土地收储价是本宗土地的价值,应以土地收储价直接作为补偿标准。 | 不采纳。根据《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天鹿南路1号之二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明确不同意天鹿南路1号之二旧厂地块进行土地收储的申请,2020年8月28日,区城市更新局已将上述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1日 |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工厂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规定,应予以补充。 | 不采纳。本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八条、第八条已有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事项的规定。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1日 | 本次征收用地项目是收费高速,是经营性项目,不应按公益性项目征收,双方应充分协商。 | 不采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2日 | 《荔湾区羊城食品厂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4. 1. 3.2,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学校、办公、厂房或仓库等)学校、办公:1900元/平方米;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参照《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算补偿款进行补偿。旧厂改造交由政府收回,改为居住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的,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以下(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可按不商于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 以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该部分的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补偿款。除此情形外,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 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畅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即一口价:同地段毛容积率2.5 商业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款)。上述补偿款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应按照《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2020 年-2022年度广州市土地收储征收补偿(不涉及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CZ2020-0223)中标结果公告》选定的评估服务机构,取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按收储价合情合理,同时为保障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性,请按收储价予以确定。 | 不采纳。根据《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天鹿南路1号之二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明确不同意天鹿南路1号之二旧厂地块进行土地收储的申请,2020年8月28日,区城市更新局已将上述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
李常青、李燕琼 | 2020年12月2日 | 本项目与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荔湾段)征收项目(如下附件2)同为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同一个征收主体,为保障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性,请按收储价予以确定。 | 不采纳。一是《荔湾区羊城食品厂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收主体与本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收主体不一致,且适用区域不一致。二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我区与其他区的房屋价值会因上述因素导致被征收房屋价值或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