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工程项目黄埔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工程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dxmb@hp.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4, 510530。
三、领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向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索取。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404。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 82116656。
(二)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本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工程项目黄埔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因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工程项目黄埔区段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工程项目黄埔区段。
(二)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0〕219号)黄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上房屋、附属物(国有林业用地、国有农用地除外)。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四)方案适用范围及征收部门:本方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0〕219号)黄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其上盖建(构)筑物、附属物。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以评估为准。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支付。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2.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除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原则上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4.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顺序以按时签约并移交房屋先后为依据,先行按时签约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5.如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中未选中合适的房源,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6.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其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奖励
(一)征收奖励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期限内交房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搬迁期限届满后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
(一)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二)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来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七、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从被征收人全部移交房屋及产权资料之日起至被征收人收到(含应当收到)选房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5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以评估为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天然气)等的注销、迁移手续,并缴清相关款项,征收部门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九、空地补偿
本项目中被征收人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而无上盖建构筑物的,征收部门原则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空地的货币补偿价值以评估为准。
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第五条给予奖励。如该空地涉及经营行为的,可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国有土地及房屋评估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取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
(二)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征收部门应当于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十一、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同时予以征收补偿。
(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
(三)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由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四)本方案未包含的其他方面,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规定执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可按《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省市相关有效文件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实施时所有补偿须执行同一文件。
(五)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
十二、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