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营造健康、安全、和谐、文明的放心消费环境;进一步引导全区各类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价格与竞争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网络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禁止利用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行为实施商业诋毁;严禁利用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网络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同线下实体经营者一致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二)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或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虚假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标价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四)采用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被比较价格表示不真实或无来源依据。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四、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药品、医疗用品以及各类民生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与竞争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