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收支明细。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22]12号)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对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议价程序。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3)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5)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