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QS2001HG09004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
年环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芙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五路6号1栋301-7
被投诉人1: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5楼
被投诉人2: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环卫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QS2001HG09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于2020年10月26日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部分条件设置问题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投诉事项涉及专家论证问题,专家论证期间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专家论证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终止公告,称本项目因重大变故需调整需求,终止本项目相关的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投诉经认定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鉴于本项目已经终止,责令被投诉人1、2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