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20〕150号
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2020年重大项目集中动工及投试产等活动会场设计及布展项目”(采购项目编号:YLFG200455)的政府采购投诉书。
经审查,贵公司投诉书中未提供所列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另外,贵公司投诉书中质疑基本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6月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的表述与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6月2日答复我司”的表述不一致。我局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穗埔财函〔2020〕106号),并于2020年6月10日邮寄送达贵公司,要求贵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截至2020年6月19日仍未收到贵公司的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贵公司提起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