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20〕11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市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73号1108房
法定代表人:蒋秀芳
授权代表:庄永春
联系电话:18620908175
被投诉人1: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综合研发孵化区创意大厦B2附楼2-3楼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20-28068037
被投诉人2: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楼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20-82165699-809
投诉人广州市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了被投诉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萝岗区联和木棉小学(暂定名)新建工程的教育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ZZ-CG201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于2020年4月21日、5月6日分别就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共提出投诉事项1项。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2020年4月24日答复其第一次质疑事项的《质疑回复函》中对质疑事项十三项条款中共计十项质疑条款的回复均为:“相关内容已更正。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在2020年5月9日答复其第二次质疑的《再次质疑回复函》中称:“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发布了本项目更正公告的书面形式通知本项目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诉人称其在质疑和质疑答复期间,未收到被投诉人任何关于更正内容的书面形式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是否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通知等提出投诉。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核查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书面回复材料、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协查复函等相关资料,查实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经发函调查核实,被投诉人2在变更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后只在各级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了项目更正公告,但未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产生影响。鉴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另本机关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发现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1.本项目商务评分表中“企业信誉”评审因素设置了“投标人具有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得1分”的评审项。经函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是该协会审批企业入会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评审项的设置在经营年限方面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2.本项目更正公告第19项用户需求书新增“样品清单”内容,要求投标人开标时需提供VR/AR交互显示一体机和智能小车及格斗机器人套件的样品,作为对应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的评审依据,未提供样品的投标人该项重要技术参数为负偏离。经核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VR/AR交互显示一体机和智能小车及格斗机器人套件均在用户需求上作了详细的技术参数描述,且项目更正公告虽新增样品需求但未具体明确上述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投诉经认定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认定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