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20〕22号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的函》,我局对你单位组织的“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黄埔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队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CZ20180709-C99,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核查,现针对你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
一、存在问题
招标文件部分条件设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将第5点“企业近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大于450万的类似业绩”,第6点“财务情况……3年均盈利得3分;2年盈利得2分;1年盈利得1分,其余不得分”等列为评审要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整改要求
(一)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规范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埔财〔2018〕147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确定采购需求、参与采购活动、答复询问质疑等重要环节的内控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提升采购责任主体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学习,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
请你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核查对本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债务和采购管理处)。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