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20〕3号
区环保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19〕244号)的要求,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11月22日起对你局2018年度采购的黄埔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DYD18GZ00ZC01,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检查。现针对你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发出整改通知:
一、存在问题
逾期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经核查发现你局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布日期是2018年5月30日,合同签署日期是2018年8月3日,未按规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的规定。
二、整改要求
加强采购内控管理,规范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埔财〔2018〕147号)要求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确定采购需求、参与采购活动、答复询问质疑等重要环节的内控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提升采购责任主体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学习,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
请你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采购内控管理,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债务和采购管理处)。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