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20〕12号
当事人: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州市成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806房
法定代表人:区如海
联系电话:020-87578511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黄埔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队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SCZ20180709-C99,以下简称该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8年8月接受广州开发区建设局的委托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第36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将第5点“企业近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大于450万的类似业绩”,第6点“财务情况……3年均盈利得3分;2年盈利得2分;1年盈利得1分,其余不得分”等列为评审要素。其中对“特定金额业绩”和“经审计的3年财务报告且盈利”的限定与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和财务指标等直接相关,会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而上述方式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你公司未保存该项目采购活动的录音录像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工作多个环节均存在违法行为,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