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西楼一层B102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授权代表:胡科
联系电话:13911661728
被投诉人1:评审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201房之自编202-210室
联系人:高飞
联系电话:020-38036127
被投诉人2: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2楼
联系人:叶少燕
联系电话:020-82378362
被投诉人3: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201房之自编202-210室
联系人:高飞
联系电话:020-38036127
相关供应商:广东建旭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刘许光
联系电话:0758-3605118
投诉人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了被投诉人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3”)组织的“防汛物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EWZ-2019-HP,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投诉人2、被投诉人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投诉事项涉及专家评审问题,专家评审期间为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投诉事项
投诉人共提出投诉事项1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本项目子包1中标供应商广东建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旭公司”)商务评分得满分26分,但建旭公司拥有的“一种电磁阀双回路液压动力站的阀块结构”发明专利以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得时间均为招标文件发布之后,且晚于变更公告时间,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发布后取得的资质、资格、知识产权、业绩证明等文件应视为无效不予计分,否则对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公平,可能造成潜在投标人为谋取中标不择手段,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投诉人称经网络搜索及查询建旭公司官方网站,未发现与液压泵组产品相关信息,怀疑建旭公司投标所提供“全时通”品牌液压泵组产品并非其原厂原装产品,在业绩证明、技术资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能,有套用受让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派威克科技公司产品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投诉人称评审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内容的评审严谨性欠缺,机械套用评分标准,采购人对质疑事项核实的方式单一、不全面,不利于项目实施。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核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2、3及建旭公司的书面回复材料,专家评审会论证意见及建旭公司业绩中购买方的协查复函等相关资料,查实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诉事项及依据所涉及问题进行复核,经核对本项目投诉书、招标文件及建旭公司投标文件等资料,专家复核意见认为建旭公司提供材料符合得分要求,一致同意原评审结果不予变更。经核查建旭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购买方的协查复函,购买方均对业绩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建旭公司投标文件,建旭公司实际取得了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发明专利、认证证书等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评审因素进行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此外,评审委员会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投诉人范围,投诉人将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列为被投诉人缺乏法律依据。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