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财函〔2019〕1307号
政府采购投诉终止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18号正佳物流中心大厦2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姜兴东
授权代表:史毅华
联系电话:15626471403
被投诉人1: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33号机关大院627室
联系人:陈少玲
联系电话:020-82378353
被投诉人2: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020-28866163
被投诉人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联系人:黎智华
联系电话:18566255737
投诉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采购人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代理机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广州市黄埔区中小学校教室照明设备改造(普通教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2018-189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共4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3”)投标中使用的样品及建造样板间的欧司朗光源(型号:L36W/840 LUMILUX YZ36RL),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专供的节能认证产品,仅是同序列型号但不带专门节能标识的商业渠道流通款产品,导致了虚假响应实质性条款“★凡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被投诉人3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2.投诉人称被投诉人3无法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欧司朗品牌光源,而采用同序列型号但不带节能标识的商业渠道流通产品替代政府采购专供产品,客观上导致虚假响应“★凡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实质性条款,被投诉人3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3.投诉人称被投诉人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书》已经过期,非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欧司朗品牌光源(型号:L36W/840 LUMILUX YZ36RL)对应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书》,应为无效证明;4.投诉人称被投诉人3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合格的光源制造商授权函,对评分影响不限于与授权直接相关的0.5分,对其他涉及光源的评分均会产生影响,应重新审核。
本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政府采购撤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项目投诉处理程序。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