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情况
1.1废水排放量
(1)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5523.325019万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废水排放量为24.101955万吨。
1.2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1)全区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20.546000吨;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62吨。
1.3氨氮排放量
(1)全区工业源氨氮排放量为34.947000吨;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氨氮排放量为0.046000吨。
二、废气情况
2.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1)全区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62.395000吨;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吨。
2.2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1)全区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478.193000吨;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吨。
2.3烟(粉)尘排放情况
(1)全区工业源烟(粉)尘排放量为2078.489000吨;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烟尘排放量为0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3.1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产生量272.551993万吨;
(2)综合利用量270.179296万吨;
(3)处置量0.852175万吨;
(4)贮存量1.559084万吨。
3.2全区工业危险废物
(1)产生量33.038200万吨;
(2)利用处置量34.690731万吨;
(3)贮存量4.115689万吨。
注:
(1)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及其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指标仅为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统计数据;
(2)生活源污染源统计由地市级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