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周财(居民身份证号码: 441424199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头西路3号一楼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两箱,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穗埔卫医罚〔202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人防楼C栋5楼502监督五科;联系人:范晶;联系电话:020-8229122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四马路16号,020-81081186;或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