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锦棠:
你们于2012年3月22日超生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穗埔卫计征决字[2017]第1201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158584.5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伍佰捌拾肆元伍角)。你于2018年5月9日向我局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于2018年5月11日经批准分期缴纳(穗埔卫计准分字【2018】第1201001号),第一期金额47575.35元你于2018年5月14日前缴纳,第二期金额31716.9元你要在2019年5月14日前缴纳,第三期79292.25元你要在2020年5月14日前缴纳,但你只缴纳了第一期款项,第二期、第三期社会抚养费到期仍没有缴交。
现本局催告你们主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萝岗街社会事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代收银行缴款。逾期,本局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滞纳金,并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们对本催告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人防楼721室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 5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