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为更好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条所称的企业包括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是一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投资规模小、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相对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组织。大力发展创新型小微型企业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培育创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适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黄埔区并在黄埔区缴纳国、地税,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并已经实际缴足注册资本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按照《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办公场地包括在黄埔区内的行政办公区、作业区及仓库,租金补贴包括场地租金和相应物管费。
2.不超过核定面积的实际租赁场地面积,在企业落户后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为1年,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4.企业在黄埔区经过1年的孵化扶持后,企业可满足注册资本增资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审核后可按《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后续2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二)按照《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给予公共服务建设补贴和配套扶持,不再给予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扶持。
四、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提供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额的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
五、其他事项按《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六、企业应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企业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奖励、补贴,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请资格,追回企业所获得奖金。情况严重,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3日。施行期间若《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或废止,本补充通知一并清理。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联系人:李肃松;联系电话:82378684,1371939338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武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黄埔规划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 局,黄埔工商分局,区质监局,黄埔交警大队,黄埔消防大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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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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