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区域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07]15号),结合黄埔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区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企业单位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15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获得授权后资助2500元/件。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5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获得授权后资助15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5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3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25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3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25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为推动区域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区设立自主创新奖。其中,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一等奖:上年度获得专利达到20件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二等奖:上年度获得专利达到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不含20件)以下,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三等奖:上年度获得专利达到5件(含5件)以上10件(不含10件)以下,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第七条 申请人需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广州市黄埔区资助专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六)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 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九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库集中对付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条 申请专利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的精神,纳入市以上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区按市扶持资金1:1配套资助。
承担市以上专利技术实施项目,我区予以配套资助的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指标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签订《黄埔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作为计划实施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