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我区于2020年8月出台《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穗埔府规〔2020〕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从制度层面保障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三年来,我区在全省首创了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创新开展不同主题的企业“吐槽大会”,深入开展企业满意度调查,涉企政策制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形成了政企共建一流营商环境良好局面。
《原办法》实施期间,《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别于2022年7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对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同时,国内其他地区也纷纷出台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从制度层面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
近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聚焦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5个重要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提出通过建立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服务工作机制等“四项机制”,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
现《原办法》有效期届满,重新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发改委和广州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措施、细化省市条例精神和上级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保持我区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政策连续性的必然要求。
(二)目标及任务
修订出台《办法》旨在鼓励市场主体从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参与营商环境评价以及监督损害营商环境建设行为等方面,积极参与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相关部门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要求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政企沟通联系渠道畅通,细化明确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从提出到办理、采纳和反馈的全流程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常态化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二是明确涉企政策制定从征求意见到意见处理、政策宣贯、政策实施、政策评估和调整的全过程制度安排,保障涉企政策更加精准落地。三是明确营商环境监督从受理范围到处理机制、举报奖励的全流程具体要求,保障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监督权落到实处。四是明确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营商环境评价和调研,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坚持问题导向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思路
《办法》旨在落实落细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州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相关举措,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区实际,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意见建议办理、涉企政策制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提出了二十九条举措,用制度来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共二十九条,其中:
第一至三条是总则。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政企沟通总原则。
第四至七条是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办理机制。对标世界银行最新指标体系及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可从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等11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明确从意见建议提出到纳入改革决策的全流程办理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常态化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打造“有意见随时提、有想法尽管讲”的政企沟通新模式。创新设立营商环境观测点制度,选定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作为营商环境观测点,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
第八至十三条是涉企政策制定要求。强调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家等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第八条明确涉企政策制定应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范围,要求原则上中小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50%,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权。第九条明确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方式,对“与市场主体直接相关、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重要专项政策”和“适宜公开征求意见”两种情况进行特别规定,确保征求意见不走过场。第十条是涉企政策意见处理机制,明确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市场主体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第十一条是涉企政策宣贯,明确政策公开和解读的具体要求,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政策实施、评估和调整,完善政策执行监督,保障政策执行到位,强化政策沟通,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和政策诉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第十四至二十四条是营商环境监督。第十五条阐明了营商环境监督的处理机制,实行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全链条闭环管理,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的联动工作机制。第十六至十九条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以及受理和答复期限。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为举报奖励,延续《原办法》奖励机制,保障举报奖励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是营商环境评价和激励。这三条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是明确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提出专业性报告和政策性建议。建立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申明了法律位阶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
一是在我区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微信公众号“黄埔发布”、“黄埔营商”、新闻媒体客户端等平台广泛发布;三是在走访调研过程中进行宣传。
(二)解读形式
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走访座谈、印发政策文件等方式为辅。
(三)解读时间
在文件的起草制定过程,已经通过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正式印发时,解读材料将在我区官方网站同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