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区各社会组织: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穗社管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黄埔区民政局和中共广州市黄埔区社会组织委员会决定开展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宗旨,促进社会公益理念传播,有助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进行资助,推动黄埔区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营造和谐互助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二、申报主体
申报和实施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主体是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
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黄埔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具备开展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所必需的设备、配有专业技术团队及其相关资质;
5.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承接一类项目的创投主体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接二类、三类项目的创投主体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6.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8.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创投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上年度的优秀项目的创投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申报的同类项目曾获得上级表彰的创投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有资源链接能力,能为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开展工作的享有优先权。
未达到登记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选择通过属地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社工服务站承接机构的名义申报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也可以选择依托与自身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经合法登记的区级社会组织申报。
三、申报范围
根据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本届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家庭照护培训、适老化改造、生活照料、融入数字时代、认知障碍症照护、临终关怀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2.助残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及康复辅助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就业辅导、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3.未成年人保护类
主要包括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行为偏差青少年、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帮教助学、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帮扶和权益保护服务。
4.救助帮困类
主要包括为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照料服务、走访探视等服务。
5.社区治理类
主要包括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区(村)存在的服务管理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符合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或活动。
四、资助金额
本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由黄埔区民政局立项160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18个,项目覆盖黄埔区全区各镇街。
一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15万元,资助4个项目。
二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10万元,资助6个。
三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5万元,资助8个。
新成立不足两年且首次申报的初创型社会组织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80%且不超过10万元。
如下表所示:
五、资助标准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创投范围和要求,项目实施地为黄埔区,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实施计划。政府部门已提供相同服务、已安排专项资金或购买服务资金的,不予重复资助。每个项目以专家评审小组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承诺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
鼓励创投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撬动社会资金,积极提高项目资金自筹比例。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六、申报材料
每个创投主体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如不同创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申报书》(附件1)
1.项目申报书应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申报书要另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自筹经费筹措方案。
2.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经费预算能严格按照公益创投的支出进行使用。
(二)相关材料(附件2)
1.在有效期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公章);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组织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2023年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如是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合法收入来源说明及配套资金承诺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5.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连续6个月的完税证明;
6.承接一类项目的创投主体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接二类、三类项目的创投主体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2021—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明细表(加盖公章;附各项项目协议正文首页及签字页复印件);
8.已成立党组织的,提供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已获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评定了等级评估等级的,请提供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10.与区民政有合作基础、有公益创投经验,申报的同类项目曾获得上级表彰,请提供佐证材料。
备注:2023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实际成立月份提交。
七、申报方式
创投主体填写申报材料,于2024年2月26日(周一)下午6点前把电子版发送至创投邮箱huangpuct@163.com。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资料后,通过电话和邮件回复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由于材料不完善等原因审核不通过的,请申报单位按要求修改并在申报期限内重新提交。
电子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请创投主体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一式5份,其他附件一式1份,每页加盖公章)于2024年2月28日(周三)下午6点前(以快递寄出时间为节点)提交至番禺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83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202室,联系人:文小姐,联系方式84643606/13070224822。
创投主体应确保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在截止时间前正式提交。邮寄材料申报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八、评审办法
项目评审将在项目征集结束后进行,承办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的监督下,从各级社会组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由评审小组进行竞争性量化评分排序,并根据得分高低,在资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
对评审小组核定资助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创投项目,承办单位将在项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与申报单位协调说明。协调不一致的,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将按不低于20%比例从中抽取部分创投主体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九、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3月-2024年10月。项目一经确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签订资助合同,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并实时做好监督评估、宣传推介、项目总结等相关工作。
十、活动管理
(一)资金管理。创投主体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具体详见《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财务管理指引》(附件3)。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项目管理。主办单位将不定期对各创投项目的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对创投项目的进度、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并组织项目的阶段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报主办单位。各创投主体要从确保创投活动安全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项目参与人员和服务对象安全的高度出发,严格做好项目活动和资金的有关安全事项及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82114379
联系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联合会,84643606
13711022176或13070224822
咨询QQ群:194827339
十二、附件
1.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申报书
2.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申报材料自查表
3.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财务管理指引
20240065附件1
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申报书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本申报书(合同)一式五份。
二、项目编号由主办单位委托的承办单位负责填写。
三、申报书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用仿宋GB2312小四字体,行间距为20磅。
四、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致电或发邮件至承办单位进行询问咨询,咨询电话:84643606,13711022176或13070224822;咨询邮箱:huangpuct@163.com
五、本申报书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申报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标记☆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是必须提交的。若无,则视为不符合申报资质。
创投电子邮箱:huangpuct@163.com
邮件主题格式: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申报机构+项目名称
邮件内容:《申报书》《自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
申报书纸质版收件地址:黄埔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302室(黄埔区广新路66号) 咨询电话:020-84643606/ 13711022176或13070224822
20240065附件2
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申报材料自查表
备注:1.标记☆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是必须提交的。若无则视为不符合申报资质。
2.2024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实际成立月份提交上述材料。
20240065附件3
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财务管理指引
为促进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合法,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合理、高效,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穗民[2013]257号)(以下简称“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财务管理规范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开展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一、资金管理原则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资助资金和项目自筹配套资金。
承办方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展,起草项目运作资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向主办方申请资助资金的拨付,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服务项目资金分两次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项目资助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60%,项目中期评估合格后划拨20%资助资金,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核拨剩余20%资金。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应收支平衡。项目结算后,项目资金若有结余的,由创投主体遵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区财政国库(不含自筹部分)。若资助项目评估中出现挪用、分包、转包等违规情况,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须退回该部分不合理不合规资金,由创投主体自主承担不合理支出,并遵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创投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创投主体应当编制规范的项目资金预算,建立完善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聘用具备会计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或根据财务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委托取得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档案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令第79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二)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使用应以立项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分包、转包,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科学管理
项目资金使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提高开支标准,做到合理、高效。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创投主体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权限和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在创投主体所属区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提前报备,做好有关会议纪要等档案收集工作。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使用与监督等,加强信息公开、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等。
(二)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
1、创投主体应按本组织章程建立项目支出标准制度,对重大支出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所有活动物料采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需要进行三家以上询价,选择最优价格进行采购,并与商家签订供货合同,支付方式采取“公对公转账”,并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单报销。
【参考】支出审批流程:
(1)费用申请(详见以下模板参照);
(2)采购人员或项目专职人员采购并支付相关款项;
(3)取回相关票据(发票、清单、收据等)并填写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详见以下模板参考):
(4)编制原始凭证;
(5)递交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参考】费用申请和收付款凭证填写:
(三)规范物资、购买服务
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比价或招标程序,确保购买价格的公允;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三、资金预算编制
创投主体依据项目要求及本指引的规定,做好调查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支出,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细化项目执行方案,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一)项目预算编制
创投主体应依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资助资金和配套资金预算,并按“服务费用、人员费用、行政办公费用、宣传费用和其他费用”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另外,在编制预算时,应在项目申报书“支出明细”栏列明受益人数、支出(费用)种类和标准。项目预算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费用标准本地有规定的,按本地规定标准执行;当地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项目预算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创投主体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费用支出预算,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具体编制时,应按分类列出服务原因、内容和被服务对象性质、范围、人数次数和每人接受服务金额等相关情况。编制服务费用预算涉及的相关费用可包括:
(1)培训费: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授课老师交通食宿费等。其中讲课费是指开展培训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编制此预算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建议讲课费(税后)标准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或视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参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8〕4号)
(2)劳务费: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为完成项目而聘用的且不在本组织领取工资报酬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如督导、顾问的劳务费。编制此预算时,应列明服务内容、人数、标准,应符合创投主体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因项目发展需要,确需聘请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应参照行业有关薪酬标准适度支付劳务费用。
(3)物资采购费:作为服务费用支出的购买相关用具物品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科目、数量编制。
(4)交通及差旅费:作为服务费用支出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用应与开展项目相关。
(5)其他服务费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服务费用。
2、人员费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参与到公益创投项目服务中的专职及兼职人员等薪酬费用支出。编制费用预算设计的相关费用可包括:
(1)专职人员薪酬: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且投入于项目服务的人员的部分薪酬(不包含福利性支出)。
(2)兼职人员补贴及费用:未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兼任项目服务工作的人员的补贴或报酬,每位人员费用标准不超过100元/天。
(3)志愿者补贴及费用:含餐费、交通补贴等费用,每位志愿者补贴不超过50元/天。
(4)交通及误餐费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执行人员的交通费及误餐费用,相关的费用支出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建议列明费用的标准、金额和支出人员等,费用支出标准不高于50元/人。
列支了志愿者补贴的,不再另外列支志愿者餐费或交通费用。列支了专家劳务补贴的,不再另外列支专家交通费用。不建议使用交通油票,建议可列支为公交、地铁、打车平台开具的发票,并附行程单、工作小结作为佐证材料。
(5)其他人员费用: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人员服务费用。
3、行政办公费用。实施项目中所直接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需的办公用品、书籍、交通、活动场地等费用。创投主体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不能摊分到项目中。
4、宣传费用。实施项目中所直接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项目宣传推广及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对外发放的宣传品、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用、媒体广告费用等,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5、其他费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列支在其他四类科目的费用,包括税费等不可预见经费等。
备注:根据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规定:“人员费用”中的专职工作人员费用与“行政办公费用”合计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宣传费用”不超过资助资金的10%,其他费用预算编制不超过资助资金的5%。
(二)预算的调整
批准的资助资金与申报金额有差异的项目,创投主体需根据申报比例(初创的是8:2,其他的是6:4)缩减配套资金的金额,并重新填写《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申报书》报送承办方。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等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调整的,(项目总预算不变,细则变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正负15%的),应及时向承办方、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三)预算实施管理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2、规范受益对象的选择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制度,明确受益对象范围、标准和确定程序。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的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要求。
3、加强项目执行的管理
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并严格区分购买服务与转包分包的界限。社会组织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予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社会组织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4、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
购买物资或服务应遵循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社会组织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社会服务领域财务规范研究课题项目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社会组织不得向与组织负责人、分支单位负责人、员工、会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往来合作。
四、资金收支核算
创投主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分项目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项目资金(含自筹配套资金)的明细核算。
【参考】会计科目设置:
(一)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创投主体严格按照核准后的预算执行,依据《办法》、本指引、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项目资金用于所规定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资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应当统一核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经承办方、主办方批准。
(二)项目资助资金不得列支范围
1、创投主体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等福利性支出。
2、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如电脑、办公桌、书柜、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运营相关、非项目专项资产;创投主体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3、办公场所租用、修缮费用和水电、网络、物业费用等。
4、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5、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
6、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报销票据合法,手续完备
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费用要履行签批程序,报销单据应填写完整、应载明事由或用途。
支出会议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创投主体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清单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支付培训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创投主体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培训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支付劳务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创投主体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明列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支付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印刷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创投主体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的相关资料。
支付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通讯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创投主体应保留邮寄清单等相关资料。
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差旅费,应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还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各项支出需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个人的讲课费、劳务报酬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自筹配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自筹配套资金是创投主体依法依规自筹用于本项目服务的资金,包括创投主体自有资金、为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所筹集的捐款、开展非创投项目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结余资金等。
(一)自筹配套资金确认
自筹配套资金必须按不低于项目总资金的40%(近两年成立的社会组织按20%)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并由创投主体统一核算与管理。中期评估阶段到账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自筹资金总额的40%,末期评估阶段的自筹资金应全额到账。用于资助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项目,自筹配套资金金额可与资助资金同比例缩减。自筹配套资金应以实际收到并支出的金额予以确认。
对于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对于已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且有利于创投项目发展,并开具捐赠收据;对于以非货币作为配套资金的,创投主体应履行必要的验证程序,包括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判断等,验证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
备注:创投主体不得以接受劳务(服务)作为配套资金。
(二)自筹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
2、项目申报书中未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具体标准应按照项目资金的标准列支。
3、执行项目所必需的费用,如:交通、会议、印刷、劳务、宣传、误餐、物业、水电等,具体标准应按照项目资金的标准列支。
4、超出标准的专家费、授课费等项目所必需的合理支出。
5、执行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六、违规行为及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方即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
依据《办法》规定,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2: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申报材料自查表.docx
附件3:黄埔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财务管理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