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燕女士:
因你(公民身份号码:440582********724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一案,我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邮寄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穗埔社保追字〔2024〕2号),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退回从我中心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中心于2024年3月7日向你发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埔社保催字〔2024〕2号),但因无法妥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中心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6室;联系电话:020-8211845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