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辉女士:
经你(公民身份号码:441422********0044)申请,我中心支付你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失业补助金。经核实,你于2021年12月起在广东东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新就业且参保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你违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叁仟壹佰零伍元整(¥3105元)。我中心已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发出《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穗埔社保追字〔2024〕3号),但因无法妥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叁仟壹佰零伍元整(¥3105元)退回到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退回款项划入账户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人民北支行,划入账户:440428010400013730000000001;摘要请备注“黄埔区黄建辉退失业金”)。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的,我中心将通知相关银行从你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扣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20-82118457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欣兰大街2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6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