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镇):
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七项配套制度(试行)已经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为完善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我区林长制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市林长办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实施林长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以及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区领导兼任。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林长办),设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为协助区领导开展工作,加强日常联络沟通,设立区级林长助理和联络员,区级林长助理由区林长办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或街镇林长兼任,联络员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和海洋资源管理处处室负责人兼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协助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区林长办承担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街镇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报区林长制领导小组协调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各部门、街镇林长制工作的考核和奖励、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应报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第八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增强合力。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九条 建立区级林长会议制度,集体研究林长制重大问题。区级林长会议分为: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第一林长会议、区林长办会议。
第十条 建立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公开、通报、报送做出具体要求。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林长制信息,并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区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遵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应对有力、务实高效”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统筹推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适用于区对各街镇党委、政府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三条 建立林长巡查制度,适用于区级林长的巡查工作。通过巡访、调研、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区对各街镇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确定总体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评分标准,由区林长办每年印发考核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考核程序包括街镇级自查、区级核查、结果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街镇级林长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解决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市林长制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林长会议包括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第一林长会议、区林长办会议。
第二章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条 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组长、常务副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林长制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议定我区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三)听取区级林长和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工作计划。
(四)研究考核问责和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五)研究经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方案由区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区林长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请区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按有关规定请假。
第七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区林长办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批印发。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林长办报备。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章 区第一林长会议
第八条 区第一林长会议由区第一林长,区林长或区第一林长、区林长委托的区副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区级林长(包括区第一林长、区林长、区副林长)、各街(镇)级林长、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要求。
(二)听取街(镇)级林长工作述职。
(三)总结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计划。
(四)协调解决我区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街镇之间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五)研究经区级林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第一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区第一林长或区林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方案由区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会议确定或部署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街镇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林长办报备。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区级林长报告。
第四章 区林长办会议
第十二条 区林长办会议由区林长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召集并主持。具体参加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第一林长会议精神的举措。
(二)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决策部署的举措。
(三)研究需提交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六)研究经区林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区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市推行林长制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林长办负责统筹全区林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信息公开对象为社会公众,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名单、林长职责、责任区域、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年度保护发展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等;重要问题处置情况;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信息应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主流媒体、工作网站、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公示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严格保密纪律,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七条 信息报送类型分日常信息报送和信息专报。日常信息主要为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送区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专报信息主要为需要呈报区委、区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信息。
第八条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区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区三级林长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情况;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整改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工作经验,各街镇结合行政管辖范围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分布情况及特性,报送内容包括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创新亮点等。
(三)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区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专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区第一林长、区林长、区副林长和区级林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或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三)其他专报事项。
第十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街镇林管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信息报送收集,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区林长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径向区林长办报送。
(二)日常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需要时根据区林长办要求随时报送。
(三)信息专报为不定期报送,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报,根据信息时效性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四)信息一般通过粤政易平台、区协同办公平台和政务邮箱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及时高效、准确精炼、真实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区林长办负责全区林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的汇总审核,经整理筛选后,以信息简报或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区有关领导,印发区相关单位、区三级林长,并抄送市林长办。
第四章信息通报
第十二条信息通报范围包括区、街(镇)、村(社区)三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等。
第十三条信息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各街镇、村社及责任单位落实林长制作情况,林长巡查动态,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四条 信息通报方式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区级林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两个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调整、阶段性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六条 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按时完成相关整改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给通报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林长办应不定期抽查信息,针对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扬优补劣。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提供、拖延提供或长期不更新林长制信息资料,违规使用林长制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区林长办将进行通报,并向区级林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市林长制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应对有力、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第四条区林长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区林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区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林长制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及时共享和交流林长制工作相关信息,主要是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基础与业务信息,包括资源调查监测、登记确权、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整治、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源。
第六条区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林长制相关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无偿共享。涉及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林长办可根据各街镇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区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区林长办应及时将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交办给相关街镇,并抄送区有关部门。各街镇按时限要求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林长办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区林长办可根据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林业、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可能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维护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安全。
第九条 在区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第一林长会议、区林长办会议等相关区级会议上,区有关协作部门按要求汇报履职情况, 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提出问题与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区林长办报送相关工作总结。
第十条 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各协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林长制工作纳入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推动林长制工作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审核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有关绩效评价制度。
2.区委宣传部:负责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模式、建设成效及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区智慧林长综合管理平台建立。
5.区公安分局:负责侦办破坏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刑事案件。在法定职责内对森林防火工作予以支持、配合,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林区社会治理格局。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街(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落实本辖区内涉林业园林绿化违建墓地整治、殡葬服务场所森林防火工作。
7.区司法局:依法办理以区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涉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办理区政府涉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应诉案件。
8.区财政局:落实区林长制工作所需经费,保障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管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9.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林业重点生态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湿地保护与发展,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恢复工作,协调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受理林地林木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一确权登记及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指导发展林下经济。指导开展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组织协调落实国道区道、快高速公路等普通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防护绿地的林带建设。负责优化城乡公园体系、公园管理建设,古树名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辖区园林绿化生态建设;负责园林绿化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检查。负责实施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普法宣传。
1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区管河道确权范围内宜林地段的造林绿化、防护林建设;组织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推进碧道建设。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林地林木流转(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交易)。
13.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协助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丰富森林旅游文化内涵,推广森林旅游产品线路,加强森林旅游公益宣传,拓展森林旅游发展空间。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防治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5.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将林长制考核结果作为离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1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各街镇对违法侵占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进行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拆除。
17.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黄埔区涉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8.团区委:负责组织协调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参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协助开展林长制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长制督查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市林长制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各级党委、政府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 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督查工作在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第一林长负总责,区级林长分区域负责,区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职能相关单位协同参与。必要时可商请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督查。
第五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和省、市和区有关工作要求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区三级林长体系建立情况,各职能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林长办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区“一长三员”的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源头网格化管护架构工作人员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林长巡查、工作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森林资源保护、高质量开展国土绿化和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和灾害防控、森林资源领域改革、城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等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林长制改革创新情况。
(六)特定事项或任务完成情况。区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社会重点关切等突出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可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形式,以明察暗访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查,督查事项涵盖全部督查内容。综合督查由区级林长分区域负责, 区林长办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中央、省、市、区领导批示指示重点工作任务专项开展,督查内容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专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由区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日常督查。日常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主要针对常态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日常督查由区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查程序:
(一)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内容及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时限及要求等。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督查。
(三)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区林长办备案。
(四)情况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查主体在督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督查主体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被督查对象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资料归档。督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督查工作方案、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意见书等。
日常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节简化程序。
第八条督查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九条 区林长办适时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州区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为加强和规范林长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区各级林长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推动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镇(街)、村(社区)级林长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督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林长落实保护发展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责任,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区三级林长作为责任区域内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主体,是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巡查。
第五条 各级林长巡林工作可结合河长制巡查工作,根据森林资源与河、湖分布,统筹考虑、合理设计巡查路线,形成“林河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系统治理水平和巡查工作效率。
第六条 区第一林长、区林长、区副林长以及区级林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次林河联动巡查;镇(街)级林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林河联动巡查;村( 社区)级林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1次林河联动巡查。村( 社区)无河长巡查责任片区的,无需开展林河联动巡查。各级林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 巡查范围包括职责范围内所有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突出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重点领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做好森林督查、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环境服务保障等专项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
第八条 区第一林长、区林长、区副林长巡查主要是检查各街镇和区林长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 委、省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执行情况。
区级林长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街(镇)级林长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二)责任区域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实施情况。
(三)区第一林长、区林长批示指示街(镇)级林长落实情况。
(四)之前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公众投诉举报、下级林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其他涉及区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区级林长巡查由区级林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重点及巡查参与部门等内容。区级林长助理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巡查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条 区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由街(镇)级林长牵头整改并书面报告区级林长,抄送区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办对区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区级林长助理和区林长办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镇(街道)级林长巡查主要是落实区级林长指示和林长制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及存在问题,依据职责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问题,检查村(社区)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 村(社区)级林长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范围 内林业园林资源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记录整理并上报。
( 一)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违法占用林地绿地、滥伐盗伐 林木树木等破坏林业园林资源的行为;
( 二 )制止野外违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 时报告并协助扑救;
(三)保护辖区内林业园林服务标志、标牌等公益性标志设施;
(四 )及时发现并报告林地绿地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影响树木生长和林地绿地景观的问题;
(五)及时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内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 六)及时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存在问题;
(七)及时发现并报告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以及野生动物异 常死亡等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巡查可通过实地抽查检查、召开座谈会、参加责任区域会议、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按照目标任务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清单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巡查问题整改台账,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巡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林长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林长对街(镇)级林长的考核,和对各街镇党政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街(镇)级林长对村(社区)级林长的考核由街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相结合、全面监督和重点任务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根据各街镇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禀赋和功能特点,实行差异化考核的原则。
(三)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林长制工作实际成效原则。
(四)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客观公正、奖惩并举,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任务测评和公众评价三个部分。
(一)指标完成情况。指标考核主要是根据广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等确定的任务目标, 依据各街镇资源禀赋特点,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成灾率、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等重要任务指标分年度分解落实到各街(镇),纳入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二)林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任务测评包括全面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高质量开展国土绿化和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和有害生物防控、加强森林防灭火、深化林业园林领域改革、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依法治林护绿水平、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林长制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影响度等13项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三)公众评价情况。公众评价主要是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街(镇)林长制和林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和支持度。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区林长办组织实施,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每个年度组织开展考核,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及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区林长办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明确的年度林长制工作任务,每年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标准及评价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报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组织自查自评。各街(镇)每年对照林长职责和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于当年11月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区林长办。
(三)开展核查评级。区林长办根据考核评情况和年度督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街镇集中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建议稿报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综合评分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考核等次包含“一票否决”条件。若责任区域内发生1起重大林业园林、古树名木资源破坏事件情形,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若发生2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以上特大林业园林、古树名木资源破坏事件情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公布考核结果。由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镇)考核考评内容。
(二)考核结果报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各街(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区级林长责成街(镇)林长限期整改;对造成林业园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