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提案审查行为,提高提案审查水平,确保提案质量,根据《政协广州市黄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审查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3.效率的原则;
4.保护委员权利的原则。
二、提案审查的程序
1.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工作人员征集提案后,按经济、城市建设与管理、教科文卫体、环保与交通、政法及其他五个方面进行分类,每类由一名熟悉这类别的工作人员负责,按照提案标准认真审理,并提出参考意见。
2.提案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经济、城市建设与管理、教科文卫体、环保与交通、政法及其他五个提案审查小组,对大会工作人员征集的提案和对提案的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的审查结论。
3.提案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分别听取各提案审查小组审查情况的报告,对争议比较大或把握不准的提案进行会审,最后确定审查结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4.政协全体会议后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召集有关委员审查处理,有关情况在第二年全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中向全体委员报告。
5.已立案的提案,原则上一个月内由提案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不予立案的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4.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5.属于学术研讨的;
6.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7.不属于本区党政职权范围解决的问题;
8.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9.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0.指名举报的;
11.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四、不立案提案处理办法
1.经审查不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全会后10天之内向提案人发出不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委员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7天内到提案委员会提出复议。
2.复议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复议会上先由主持人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然后听取提案人的申诉和说明。提案人提出的理由符合立案条件或补充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转为立案,转为立案的须向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
3.如果提案属区职能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等原因不立案的,提案又有价值的,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与上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请他们向市以上人大或政协组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