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 司法救助 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与残联组织建立的协作机制,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招聘行为,共同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个别残疾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导致就业困难的问题,探索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引入司法救助工作,促进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体系。
【基本案情】
广州市多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注明“不录用残疾人”的招聘广告,侵犯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埔区院)与区残疾人联合会会签《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实施意见(试行)》,协同推进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2022年以来,双方结合当地作为工业发展大区、用工需求量大的实际,联合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调查,经检索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发现多家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线索。2022年4月19日,黄埔区院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关于黄埔区内用工的招聘广告,招聘要求中均明确注明“无残疾”。而上述招聘岗位多为维修、装配、包装等普通工种,且为无学历限制、无经验要求。
黄埔区院审查认为,国家法律明确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2022年4月21日,黄埔区院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督促其采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保护合力等措施推进整改。相关行政机关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复函,称相关用人单位已删除平台广告中含有残疾人歧视的相关内容,并计划完成新增残疾人就业任务数100人。在黄埔区院的积极推动下,区残联协同区文广旅局于2022年7月7日举行了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班(非遗文化刺绣),共有30名残疾人参加。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体系,黄埔区院于2022年9月至11月间先后向黄埔区残联获取到残疾人陆某健、刘某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黄埔区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围绕司法救助主体、申请人受损情况、家庭情况、生活困难情况四方面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1.陆某健是智力四级残疾人,其于2022年4月间在本区某酒家成功应聘传菜工作(属于一般工种)后上岗试用,且此前曾在某大排档有过两年同工种的工作经验。在试用期的一个月结束后,该酒家在没有提出为陆某健更换其他简单工种的情况下,以不符合用工要求将其辞退。后陆某健处于失业状态。2.刘某生是听力多重一级残疾人,文化程度为中专,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在广州某国际贸易公司工作从事人事助理工作,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自行离职。刘某生于2021年6月和2022年7月分别前往某日用化工(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聘面试文员岗位,但均遭遇就业歧视。后刘某生处于失业状态。黄埔区院根据“2021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8133元,1个月平均工资为9844.42元”的标准,于2022年9月29日和2022年11月25日分别给予陆某健、刘某生1个月司法救助金作为生活救急。这不仅符合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要求,还能为相关部门后续促进陆某健、刘某生就业提供支持、促进作用。后陆某健、刘某生家属均向黄埔区院赠予了感谢锦旗。
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促进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0月17日发布了《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政方案(2022-2024)》,再次明确提出“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于2023年4月23日印发《黄埔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落实“保障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的监督主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能动履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保驾护航,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增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的刚性,努力消除就业歧视,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此外,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的综合履职工作新模式强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协同发力,并以此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