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408817A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7号601、701房
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你公司代理的“修造船冶金及重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诊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PA-2020-B2-018,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诊断项目”)、“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张图及数据整合”(采购项目编号:TPA-2020-B2-044,以下简称“数据整合”)、“广州市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PA-2020-B2-115,以下简称“权籍调查项目”)等5个项目进行检查。经调查,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情形:“安全生产诊断项目”及“数据整合”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项“企业荣誉”将“连续年限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限制了企业经营年限,且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变相将中小企业排斥在外;“数据整合”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项“企业资质”将“具有土地规划甲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得2分……”作为加分项,而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故属于将企业注册资本作为评审项,“权籍调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项“企业认证”第一子项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得3分,无则不得分”作为加分项,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相关,故属于将经营年限、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作为评审项。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关于印发<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学办字〔2012〕11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同时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