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应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修造船冶金及重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诊断项目”(项目编号:TPA-2020-B2-018),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本项目未及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鉴于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