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 深圳千百盾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248508XR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对“永和街2023年三防应急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L2023GZ152A11,预算金额235.09万元)调查。经调查:本项目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你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履约,要求你单位就投标报价作出合理性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已就其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在评审委员会接受相关书面说明后,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单位则于2023年8月11日分别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放弃函》,称因成本核算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故提出放弃中标资格。
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有关报价要求已充分明确“投标人报价包括供应商产品购置、物流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在评审委员会发现你单位投标报价过低并要求就合理性进行分析后,你单位已及时就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过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报价成本核算错误为由放弃中标,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履行。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关于要求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分析的通知》、《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提醒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肆元伍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3602000111200310189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