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8〕2号)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加快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开发建设工作,我局根据《关于研究我区村留地收储出让工作的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3〕188号)要求,起草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征地留用地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收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区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了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我区积极探索返租、返购、流转、收储出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盘活村经济发展用地,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利益。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村留地盘活利用,根据《关于研究我区村留地收储出让工作的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3〕188号)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该《管理办法》。在总结、归纳我区留用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管理办法》,通过规范集体留用地政策,以保障农民当前的经济利益和长远生计之间的权益平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四)《关于研究我区村留地收储出让工作的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3〕188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此《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调研摸查阶段(2013年10月-12月),充分调研摸查我区留用地管理工作情况,清理留用地管理台帐。二是局内讨论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1月),由我局国土处起草初步成果,征求我局规划处、驻局律师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区内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阶段(2014年2月-3月),征求区内相关部门意见,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四是两区合并及2016年省市有关留用地新政实施后的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征求了开发区纪工委、政策研究室、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企业建设和服务局、行政审批局、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西区产业园管委会、长岭居管委会、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国际生物岛管委会、云埔工业区管委会,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商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和林业园林局、审计局、城市管理局,以及全区十四个街道办事处和九龙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对各单位提出的23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和吸收。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开发区法制办要求,我局于2017年3月8日-3月14日通过我局政务网公开发布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及建议。
四、重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留用地划留标准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 号)规定,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15%核算,为了与上级文件衔接,并结合我区征地实际,《管理办法》对于留用地核算标准分按项目范围征地和成片储备征地两种类型:“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且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可建设用地的,其中可建设用地的定义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
(二)关于留用地收储出让时村集体获得的收益问题
省、市相关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留用地收储出让后,如何分配出让收益问题。《管理办法》中规定“留用地规划用途实行公开出让,村集体分享的留用地市场收益按照留用地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政府市政投入成本后核算”,“ 政府市政投入成本按留用地评估价的40%计核”。主要参考依据如下:
1. 借鉴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国土分局《关于印发在我区试行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南开〔2012〕127号)关于“通过公开出让留用地,用公开出让收入扣减收储成本后补偿给村集体”的做法。
2.借鉴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土地出让纯益的60%支出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经济”的规定,确定村集体分享的留用地市场收益的核算方法,具体参考文件为《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文)。
(三)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管理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留用地管理。